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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〇〇年「榮民代表懇談會」問題與說明系列之四

專欄:與民有約         放大字型圖示 放小字型圖示 列印圖示


【編按】本刊已於前期刊載有關就養榮民遺眷相關權益…等四項問題與說明,本期繼續為您刊載協助清寒榮民法律訴訟、申辦公費就養、表揚創業有成榮民、辦理榮民職訓進修等四項問題與說明。
 
◎協助清寒榮民法律訴訟
問題十九:建請編列預算選用曾擔任軍法官之律師,協助各縣市清寒榮民免費法律訴訟。
說明:
(一)輔導會暨各附屬機構年度預算內(行政事務費)已包含聘請法律顧問費,各機構可依權責自行聘請具榮民眷身分曾擔任軍法官之律師,為服務區內之榮民眷進行法律服務。
(二)司法院成立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各縣市皆有其分會,提供清寒家庭扶助法律各項需要服務,請多加利用。(第一處提供)
 
◎建請放寬申辦公費就養條件
問題二十:年滿七十五歲未領退休俸榮民,建請無條件納入公費就養,另榮民年滿七十歲以上,但有農保、勞保者,因渠等榮民體弱殘缺,無法從事農耕與勞力工作,建請放寬其申辦公費就養條件。
說明:
(一)有關無條件公費就養:
政府安置公費就養榮民,係以年邁無工作能力,生活困苦且子女無力奉養者為對象,而每月核撥之就養給付,係屬生活補助性質,並非每位榮民均能領取,且依規定經安置後,如生活改善或子女有成足以扶養者,應停止就養。為使有限之就養預算,能合理有效循環用於需要照顧之年老貧困榮民,輔導會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授權訂定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及相關規定,循合理之條件辦理就養,如將年滿七十五歲榮民無條件納入就養,將衍生要求比照可能牴觸公平原則之疑慮。
(二)有關放寬申辦公費就養條件:
由於全民健康保險第一類至第四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係被保險人薪資及經濟能力之反映(全民健康保險第二類被保險人之受雇者以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又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農會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始得為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是故,榮民申請公費就養涉及全家人口總收入者,依投保金額認定係屬合理,輔導會仍將盱衡政經環境,持續檢視就養條件之合理性,研修就養安置辦法,正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俟陳奉行政院核准後據以執行。(第二處提供)
 
◎表揚創業有成榮民
問題二十一:請擴大表揚創業有成及多加任用榮民(眷)之廠商。
說明:針對創業有成並進用榮民(眷)不遺餘力之榮民企業,輔導會均依各服務機構提送資料,優先納入年度「協助榮民(眷)就業成效優良企業」之計畫中表揚。(第三處提供)
 
◎辦理榮民職訓進修相關問題
問題二十二:榮服處辦理的榮民職訓班,支領退休俸榮民的排序應在一次退休榮民之配偶前面,應以照顧榮民優先榮眷。
說明:
(一)各榮服處進修訓練班錄訓優先順序為:
1.志願役作戰(因公)傷殘退役官兵。
2.支領一次退伍金五十五歲以下無職業榮民。
3.支領一次退伍金榮民。
4.支領一次退伍金或撫卹金(國軍遺族)榮民遺眷。
5.支領退休俸之士官兵。
6.支領一次退伍金生活清苦榮民之配偶、子女。
7.支領退休俸之軍官。
8.支領退休俸生活清苦榮民之配偶、子女。
(二)輔導會辦理各職訓班次,除以「推介就(創)業」與「考取證照」為導向外,並配合政府「照顧弱勢」政策,使經濟上居於弱勢之榮民(眷),能充分得到優先照顧,故將「支領一次退伍金生活清苦榮民之配偶、子女列為優先參訓順序,藉職訓考取證照,以促進就(創)業安定生活」。(第三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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